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三个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8-09 已浏览:677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首次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拟上市企业如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将影响发行上市进程
2013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上述新规对劳务派遣如下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1)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三性"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征求意见稿》对"三性"岗位做出了详细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用工比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